房地产开发资质经过一年的改革后,意见稿内容修改了两次之后有了最新的进展,其中最后一次修改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然后,上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最后,房地产开发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各地政策可有所不同,大家可以先咨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下。
留言通道
发送成功之后,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Online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