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量商标权人由于公司经营地或者个人住所地发生改变,又未及时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地址变更,从而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形常有发生。为避免广大商标权人因疏忽带来商标权丧失的风险,希望通过本篇文章,对广大商标权人起到提醒作用。
一、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地址会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本条是对商标注册人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规定。每件商标在核准注册后除给申请人发放商标注册证之外,商标局还保有商标登记簿,统一保留商标核准注册的证据。如果商标注册人发生地址变更不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一是会导致商标局无法掌控商标的 动向,不利于保护该商标权;二是会发生注册商标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新申请与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由于地址不同而被判断为两个申请主体,从而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以相同近似理由驳回在后申请的商标,造成商标注册人在新申请商标时间与财力上的浪费。
二、在商标被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中因地址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 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 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某件注册商标申请受理后,大约需4个月左右的时间,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责令注册人限期提交使用证据。该通知是以书面形式向注册人以最初的注册地址邮寄同时抄送商标代理机构,如果注册商标地址发生了变更而未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加上联系方式的改变代理机构也未能联系上商标注册人,就会导致商标注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过举证期限,从而导致商标权的自动丧失。
三、在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因地址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绝对性条款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对性条款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同时也规定了向被提无效宣告的注册商标人书面寄送答辩通知书并标明其答辩期限(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此书面通知不抄送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裁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商标权人对决定或裁定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如注册商标的地址发生了变更,商标权人未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则会导致注册商标人由于地址的变更无法收到答辩通知书而错失答辩机会,从而承担不利后果,同样会由于地址变更的原因在后期的救济途径中也无法主张权利从而导致商标权的丧失。再次需要说明的是,通常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书面决定或裁定在当事人无法收到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由于多种原因商标权人往往都很少能关注到。
在商标代理实践中,除以上所列三种原因,注册商标人的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在商标权的转让、续展等相关手续中都要求商标注册证的地址要与有效证件地址保持一致,尤其是公司或者相关经营组织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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