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海淀法院对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起诉假凤凰媒体——“凤凰通讯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500万元。
该案件中,“凤凰通讯社”打着凤凰集团旗下媒体旗号,大肆招兵买马,在商标和商号中均使用“凤凰”字样,且使用近似凤凰图形logo。
据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分析称,该案是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告“凤凰通讯社”无论从商标、商号及虚假宣传方面,均具有“傍名牌”的明显恶意。即,明知原告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在媒体领域的极高知名度,仍借用各种形式或方式进行恶意模仿,误导相关公众,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犯范围之广(覆盖海内外)以及侵权时间持续等,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誉及经济损失。
对此恶意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也彰显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决心。
本文标题: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案宣判:获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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