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这两个数字,大家肯定不陌生,但如果两个连在一起组成“三一”重工,相信有一大部分的人不认识。但小编要告诉你,“三一”可是我国驰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字号哦!且在工程建设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不过最近,“三一重工”却出现了:商标、不不正当竞争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经审理认定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山一公司)、湖南合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合九公司)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烟台山一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三一”引发纠纷
1994年,湖南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1995年更名为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三一重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等生产、销售与维修。
而烟台山一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等。合九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维修服务、农业机械服务等等。
三一重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认为烟台山一公司、合九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装载机、搅拌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烟台山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一”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重工公司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三一重工公司认为:自公司成立以来,始终将“三一重工”作为字号、简称使用。在工程机械类产品上注册并长期使用“三一”“SANY”商标,品牌已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两被告未经允许使用与三一重工公司相同或相近,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或联想的标识,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告登记的字号为“山一机械”,但在实际经营场地和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山一重工”的行为构成对三一重工公司知名字号、简称的搭便车,攀附了三一重工公司的品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烟台山一公司辩称,其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也并无攀附三一重工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合九公司则辩称,其是烟台山一公司的经销商,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山一”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并结合在案证据表明:在烟台山一公司注册之前,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在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样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企业字号在机械工程领域同样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烟台山一公司从事与工程机械领域具有紧密联系的行业,在企业字号有较大范围选择的情况下,其对于在先的知名字号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尤其是在烟台山一公司相关公司两次注册“山一重工”商标均未能予以注册的情况下,其仍然选择与三一重工公司字号及商标相近似的“山一”文字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烟台山一公司将“山一”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两被告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经审理作出前述判决。
本文标题:山一侵犯三一商标权被判赔逾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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