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
用工单位请注意:
为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我市对流动人口全面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请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外来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请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或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二、自觉报告出租房屋及承租人信息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于他人的,应当及时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同时报告承租人信息,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出租房主或本人应当自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三、及时申报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要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及时全面登记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雇主等基本情况并报告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离开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四、提倡自助申报
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主、房屋租赁中介、用工单位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业务,可全部实行网上申办。
流动人口本人可通过“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申报登记。
操作流程:关注“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在“户籍业务”模块下“居住证业务”中找到“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栏目进行申报登记。
出租房主、房屋租赁中介、用工单位等可通过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http://www.jzz.gov.cn)申报登记。
特别提醒:
请您积极配合,主动申报登记。未履行申报登记责任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配合,
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警民携手,共建平安烟台!
供稿 | 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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