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医保局公布了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2020年版)》
对备案信息变更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基本信息变更
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转院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备案统筹区变更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备案生效后,原则上至少6个月内不得变更备案统筹区。满足期限后需变更异地就医备案统筹区的,按参保地规定办理。
参保身份变更
因参保险种或人员类别变化等原因变更备案类别的,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同一次住院期间出现参保身份变更的,原则上按入院时备案登记的参保身份结算医疗费用。
备案终止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因退保或停保等原因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地经办机构
应办理备案终止。
备案信息上传与接收
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新增和变更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省结算系统,并及时接收省外参保人员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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