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上午,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不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最高将被处罚100万元。
新闻发布会现场
部门职责方面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了发展改革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职责。
目前防城港处于开发建设期,工程土石方作业产生的渣土量巨大。因此,《条例》将建设环节前土石方作业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纳入建筑垃圾范围。
排放管理方面
为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再设置关于建筑垃圾排放行政许可的规定,而是规定建筑垃圾排放实行备案制,明确施工单位编制并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要求。
运输管理方面
《条例》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运输车辆需经核准,并规定获得许可的条件,同时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也作了具体规定。
消纳管理方面
《条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专项规划,同时明确禁止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区域,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许可条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义务,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消纳程序以及建筑垃圾回填要求等内容。
法律责任设置方面
《条例》针对排放、倾倒、运输、交运、消纳、土石方作业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处罚。
如未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车次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核准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每车次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 钟小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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