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锦绣幸福海岸小区,在当地街办、社区和住建等部门全程参与和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委会,并在街办进行备案登记。但半年多时间过后,就被撤销备案登记并要求收回公章,堪称“短命”,引发舆论哗然。
为此,该小区业委会一纸诉状,将研城街办告上法庭。12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街办作出的《撤销备案通知》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也不合法,判决撤销其作出的《撤销备案通知》。目前,街办已提起上诉。
事件回顾:
业委会登记备案半年后被撤销
乐山市井研县锦绣幸福海岸小区,于2015年年底交房。去年7月,开发商向研城街办提交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
幸福海岸小区。
随后,该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包括时任研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姚磊(组长)、井研县房地产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石建强(副组长)、城南社区党委书记胡启航和业主代表等13人,共同制定了选举办法。
2020年12月18日至24日,该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今年1月14日,小区筹备组发出的公告显示,业主大会通过了小区居民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并选举袁女士等5人为首届业委会委员。今年2月1日,业委会在城南社区、研城街办进行了登记备案。
由于不少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存在不满,业委会成立后,先后召开了两次业主大会,公开选聘出新的物业公司。8月27日,令不少业主感到意外的是,研城街办突然贴出了一纸《通知》,称小区业委会选举违法,撤销业委会的备案登记。
街办发出的撤销备案通知。
“当初几个部门全程参与指导业委会的选举,同意备案并盖章,为何过了6个多月又撤销?到底谁该为此负责?”9月6日,业委会一纸诉状,将研城街办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研城街办作出的撤销业委会备案的通知。
争议焦点A
街办作出的备案或撤销备案行为是否可诉?
在庭审中,被告研城街办辩称,街办的备案行为不是行政审批,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也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其作出的《撤销备案通知》也不是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可诉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经备案,是刻制印章的必要条件。而业主委员会持印章,才能对外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相关工作和活动。换言之,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备案,取得业主委员会印章,将确定其是否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代表全体业主对外实施相关行为。这必然会直接影响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就是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备案行为原则上不可诉。但是,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或者备案行为被撤销等行为,虽然名为备案或者撤销备案行为,但实质是通过备案与否的行为,确定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取得或者失去印章的前提,是对申请备案者或者备案者既有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因此,本案被告作出的《撤销备案通知》,对原告权利义务会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争议焦点B
街办作出的《撤销备案通知》是否合法?
经法院审理认为,幸福海岸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程序符合规定,且在井研房产中心和研城街办指导、监督并全程参与下成立并选举。井研住建局、街办和社区均明确回复,筹备组同意公开唱票并公示选举的结果。
此外,被告街办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没有向本院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及程序性证据。被告作为幸福海岸业委会选举的筹备组成员,也全程指导、监督了选举过程,并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行为。本应有前述选举的相关程序性证据材料,但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律的一种形式。行政机关的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指导、帮助、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上,以保证业主委员会真正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一般情况下,通过依法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就可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也就是对于已经设立并备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物业备案部门可以依据职权,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的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街办作出的《撤销备案通知》适用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都是基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后,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才有权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而并不是针对业主委员会设立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的规定。
此外,基于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系经业主大会选举决定,并不依赖于在物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行为决定,只是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将影响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罢了。因此,通过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并不能当然就否定业主选举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行为。
基于此,街办根据井研住建局作出的《撤销函》,以业主大会选举办法和表决结果均严重违法为由作出《撤销备案通知》,不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程序也不合法,撤销其之前作出备案行为时未通知原告,也未听取原告意见。
最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研城街办作出的《撤销备案通知》。
12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目前街办已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摄影报道
编辑 彭疆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留言通道
发送成功之后,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Online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