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发热症状不主动报告,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被确诊或已被告知属疑似患者仍擅自与他人接触……近日来,全国多人因疫情期间隐瞒行踪、拒绝隔离、暴力妨害防控工作等涉嫌违法行为被立案侦查。
案例一:故意隐瞒武汉旅居史和发热病史且多次外出
因故意隐瞒疫情致2名亲属感染的新冠肺炎患者赵某某,日前被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警方立案侦查,并被采取相关措施隔离收治。
经公安机关侦查,1月21日,赵某某(男,37岁,原籍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由武汉市途经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临河区,22日到达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宏丰村父母家中,故意隐瞒其武汉旅居史和发热病史,多次外出与人接触,违反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如实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有关要求。赵某某及2名亲属已被确诊新冠肺炎病例,造成多人被治疗或集中医学隔离。
目前,赵某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相关措施隔离收治。
2月10日晚,成都公安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一则警方通报:2020年1月20日,冯某某(男,49岁,陕西西安人)与其妻陈某某(女,42岁,湖北浠水县人)乘坐火车从湖北黄冈经武汉来蓉,并于次日将其父母接至武侯区玉洁苑一出租房内共同居住。1月23日,冯某某出现发热症状。1月26日,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冯某某故意隐瞒湖北行程及发热病史,不按规定自我隔离且多次前往公共场所。2月8日,冯某某及其妻子、父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并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其母亲作为密切接触者在医院隔离排查。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注意: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传播疫情或者放任疫情传播的,要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以及危害后果等,依照刑法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二:非武汉旅居的外出史,同样不能刻意隐瞒
2月5日的一则公安通报显示,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这位患者的行为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68名医务工作者全部实行隔离观察。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公安机关通报中透露,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案例三:患者自驾回外省却谎称在家隐瞒出行史、接触史
近日,天津公安机关对一起患者故意隐瞒行踪、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立案侦查。
一男子于今年1月22日自驾返回外省过春节。2月1日,其天津家住地信息员在开展在津外地人员春节期间行踪排查过程中,曾电话联系他进行核实,但该男子谎称自己一直在津,春节期间并未返回原籍,致使其居住社区无法掌握其真实行踪,未能采取进一步防控措施。
2月2日,该男子返津后,也未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区报告出行史。在老家期间,他曾与老家的亲属有接触,其亲属于2月2日被当地确诊为新冠肺炎,但其仍未将此情况主动向疾控部门、社区组织和医疗机构报告。2月4日,该男子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到医院就诊后被隔离。2月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鉴于该男子的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2月8日,该男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隔离收治。
案例四:因未携带出入证,拒绝登记、测体温等发生纠纷
北京市公安局针对干扰破坏社区卫生防疫防控措施,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等各类突出问题,快速处置、严厉打击,先后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案事件44起,打击处理45人。
1月28日,在昌平区南口镇陈庄村,吴某(男,17岁)因未携带出入证,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殴打工作人员、损毁村口隔离体检设施,并以扬言患有肺炎等方式滋事。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月4日14时许,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铁匠营村,曲某某(男,33岁)酒后拒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辱骂、推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并强行冲闯门岗。曲某某因寻衅滋事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
2月7日,在西城区某社区,韩某(男,47岁)拒绝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登记、测量体温等工作,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处置。韩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将民警打伤。韩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快评:每个人都是防“疫”堡垒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阶段,故意隐瞒,拒不隔离,甚至暴力抗拒劝解等,这些看似平常的行为将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净化战“疫”社会环境,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多起案例提醒大家,不管乘坐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还是自驾、拼车等方式出门,不管是途径武汉,还是没有路过疫区,都要及时向当地社区报告出行史,一旦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应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不能隐瞒且外出与人接触。
防控疫情,每个人都是“堡垒”。我们更要绷紧法律这根弦,筑牢安全底线。从自己做起,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也是为抗击疫情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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