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公布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2020年版)》,对异地就医经办流程和所需要件进一步明确。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等情形中任意一种,在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需提供身份证(材料未特殊说明一律为本人证件)、户口本首页、常住人口登记页。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或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定居的,需提供身份证、异地长期居住证明(房屋所有证明或居住证任选其一)。
2.未成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需提供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监护关系声明、监护人当地参保证明(或监护人已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三)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1.确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异地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2.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外出务工或就业创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需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四)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及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需按各市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参保人异地就医前,应通过任意渠道申请备案。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1.窗口办理
本人或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下同)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填写《辽宁省 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即时办理并存档相关材料。
2.线上办理
本人或委托人线上提交备案申请,填写姓名、身份证号、险种类型、参保地、就医地、备案类型等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并按规定提供其他材料。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线上备案申请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将备案信息线上反馈并存档相关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结果及不符合的原因及时通过线上渠道反馈,供参保人员查询。
3.电话(传真)办理
本人或委托人通过参保地经办机构电话申请,通过传真提供备案材料。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备案结果,予以备案的存档相关材料。
(二)转诊转院人员
1.需由医疗机构提供转诊证明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依据病情填写《辽宁省 市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表》,将备案信息通过本地网络上传至省、市结算系统,并将《转诊备案表》电子档上传参保地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2.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1)参保人员自行填写《辽宁省 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参保地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将备案信息通过本地网络上传至省、市结算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时,将《辽宁省 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存档备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时,将《辽宁省 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电子档上传参保地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2)参保人员通过线上渠道填写《辽宁省 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申请登记备案。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备案信息通过本地网络上传至省、市结算系统,留存《辽宁省 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备查。
参保地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时,备案到就医地所在市,不得选择备案到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4市和海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备案到就医省(市),省内转诊转院到沈阳市备案到省本级。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生效后,如不取消则长期有效。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原则上限当次治疗有效,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殊疾病可不设就医次数限制,具体由各市确定。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未在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按参保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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