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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1月15日(海南明确!从5月1日开始)

更新时间:2022-10-01 15:06 作者: 范茹 阅读量:1355 信息来源:海南1月15日(海南明确!从5月1日开始)
海南明确!从5月1日开始定了!从5月1日开始!速看↓↓↓为进一步巩固海洋伏季休渔成果,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海南明确!从5月1日开始

定了!

从5月1日开始!

速看↓↓↓

为进一步巩固海洋伏季休渔成果,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休渔海域为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休渔范围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实施方案》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有效降低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督。

切实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坚持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确保所有应休渔船全部按时进港停泊休渔;抓实抓细“防火、防盗、防台”工作,确保渔船安全度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休渔渔船无违规事件发生;集中开展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方案》要求

01

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1、因修船、船检、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协商确认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停泊港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监管职责,并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备案,且渔船离港必须全时开启北斗设备。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2、确因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或需临时离开船籍港,前往省外修船、保养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进行严格审核汇总。4月25日前,将辖区内跨省异地休渔渔船审核情况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协调。渔船离港期间必须24时开启北斗设备,属地农业农村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履行监管职责,敦促渔船按照申请时间按时返回船籍港休渔。

3、休渔期开始后,不再受理渔船异地休渔申请。

02

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局申请;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03

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04

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除钓具外的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05

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06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07

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1〕212号)规定办理。

08

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来源: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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