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日前,《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征求修改意见。
《规定》明确,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奖励范围
01
本规定奖励范围主要针对我市辖区内,涉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由市应急管理局受理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项。
02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未进行作业审批的,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登记建档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七)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
(十二)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十四)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五)未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十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证明文件的。
(十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03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采用匿名方式举报情况不属实的。
(二)举报的隐患情况和违法行为,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的。
(三)举报人为各级应急管理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受上述人员授意、委派的。
(四)举报事项已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已办结的。
(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做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等媒体曝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受理
01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
(一)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特服热线。
(二)有关政务、媒体网站,投诉举报平台,来信来访,电子邮箱、传真等。
(三)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
02
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奖励标准
01
对于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依据隐患等级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四)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给予其特殊奖励。
02
涉及以下情形事项的奖励发放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于季度首月的前1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集中论证,集中论证依据为:
(一)从业人员或信息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查属实的举报奖励金额或特殊奖励金额。
(二)涉及本规定第十条,或奖励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事项。
(三)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奖励标准及其需上浮奖励标准的。
(四)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未涉及亡人或者举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等经核查属实的。
(五)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给予特殊奖励的等情况的。
(六)对于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因举报避免重大损失的,奖励金额由市应急管理局召集相关行业部门、专家专题进行论证,经安委办批准同意发放。
(七)对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拟进行奖励的,可随时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
(八)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情形。
转自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来源: 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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