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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房屋包租公、包租婆,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信息这件事情可千万不能忘记。近日,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东升派出所辖区,便有两位房屋出租人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依法行政处罚。
3月15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客天下山湖里一房屋出租人张某(男,37岁)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处200元罚款。
5月2日,民警在开展出租屋清查行动过程中,发现客天下L区一房屋出租人李某(男,41岁)将房屋出租给6人居住,却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租赁房屋和居住人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对李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处200元罚款。
那么,出租房屋登记是指什么?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作为房屋出租人,具体应该如何做呢?
一是履行出租房治安安全责任。第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第二,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第三,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二是做好自主申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自主申报工作,对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报送。
下一步,梅江公安将进一步强化出租房屋排查工作,常态化抓好实有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和维护,对未如实申报和不按规定登记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警方在此提醒广大房屋出租人,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陈碧灵 陈诗绮
【作者】 黄韬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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