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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绛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2-10-01 15:38 作者: 纪美琬 阅读量:1931 信息来源: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绛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
绛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绛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为深入开展“三零”创建工作,提升社会基层治理能力,强化源头治理,严查各类风险隐患,营造平安和谐社会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获

绛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

绛县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开展“三零”创建工作,提升社会基层治理能力,强化源头治理,严查各类风险隐患,营造平安和谐社会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现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强化我县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加强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县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已出租国有土地以上房屋的,出租人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主动登录山西公安“一网通一次办”平台进行租赁房屋登记,并携带相关手续到辖区派出所进行补办租赁房屋备案,2020年7月15日后新增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依照以上程序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出租人要履行如下治安管理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员的,应当带领到出租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特别是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四)房屋停止租赁或转租的,应当到管辖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四、若单位或个人对租赁房屋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或违规出租房屋,或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将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绛县公安局

2020年7月1日

本文标题: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绛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

本文链接:http://www.dtjh-bj.com/wzgaba/78253.html | 检索百度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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