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三零”创建工作,提升社会基层治理能力,强化源头治理,严查各类风险隐患,营造平安和谐社会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现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强化我县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加强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县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已出租国有土地以上房屋的,出租人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主动登录山西公安“一网通一次办”平台进行租赁房屋登记,并携带相关手续到辖区派出所进行补办租赁房屋备案,2020年7月15日后新增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依照以上程序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出租人要履行如下治安管理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员的,应当带领到出租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特别是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四)房屋停止租赁或转租的,应当到管辖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四、若单位或个人对租赁房屋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或违规出租房屋,或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将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绛县公安局
2020年7月1日
留言通道
发送成功之后,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Online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