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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原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

更新时间:2022-10-07 11:18 作者: 王雯 阅读量:2044 信息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原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
原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

原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资金池”。

禁止性规定

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问题主要指向《824网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即业界所称之“资金池”,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

2.客户资金未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存储管理、与平台自有资金混用

3.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4.挪用客户资金

5.其他有关问题

针对上述整改情形,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除兜底的“其他有关问题外”外,网贷机构“资金池”可理解如下:

第一,禁止“先于融资项目归集出借人资金”。该条可能对实践中的“理财计划”、“定向委托投资”、“集合标”、“自动投标”和部分类型的“活期产品”等产生影响,强调出借人资金应与融资项目实时匹配,杜绝“资金沉淀”。

第二,对客户资金提出“专户管理”要求,从而与平台自有资金严格隔离。提请注意,该条所指资金并未限于“出借人资金”,因而既包括“出借人资金”也包括“借款人资金”。实践中,为了资金结算与划付便利性考量,无论是在“募集环节”还是在“还款分配环节”,诸多平台会通过“资金结算与划付授权条款”实现资金在某个账户的“短暂停留”,少有平台真正能够实现“资金冻结+点对点结算划付”。

第三,禁止平台第三方账户参与资金归集,该等账户主体包括(1)股东、(2)实际控制人、(3)董事、(4)监事、(5)高级管理人员、(6)公司员工;(7)前述(1)—(6)所涉人员的近亲属,除此之外,还可能进一步包括实践中常见的“保姆账户”、“司机账户”等。

第四,禁止挪用客户资金。所谓的“挪用”,可理解为“未按照客户授权范围划付资金”或“未经客户授权划付资金”或“平台擅自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或自用”。

结合以上几点,建议从业机构三个要点:

1.依据网络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梳理平台融资项目上线及资金募集流程,与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建立《项目融资制度》,确保“融资项目先行”。

2.全面排查以平台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明细,充分知悉每个平台银行户的“功能”,针对“资金通道账户”、“催收回款户”,应当专账管理,严格与平台其他账户(尤其是平台基本户、收费户)进行隔离管理。

3.委托商业银行为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建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保证平台分账管理。第四,避免出借人资金通过平台第三方银行账户进行归集,全面梳理《用户协议》、《借款协议》以及《委托代收代扣协议》等协议条款,结合平台产品资金划付预结算实际需求,完善相应的代收代付授权条款,避免“授权不明”或“无授权”情形可能引发的“资金划转纠纷”。

本文标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原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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