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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十三))

更新时间:2022-10-07 11:18 作者: 郑慕诺 阅读量:1824 信息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十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十三)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十三)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中的“出借人决策”

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出借人决策:“未经出借人授权代出借人行使决策”问题主要指向《824网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即“出借人决策”,“出借人决策”问题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代出借人选择出借项目、同意出借条件等(包括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开展“自动投标”等业务)

2.其他有关问题

该条主要提出代出借人决策签署的“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实践中网贷平台多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借款合同》项下的授权条款达成该项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平台获得出借人授权之外,要避免“平台接受出借人授权与平台签署协议”以及“取方代理”情形的发生。此外,针对“自动投标”业务,监管实践认为在取得出借人授权后,出于分散风险、提高效率考虑可以采取自动投标模式,但在自动投标模式下,每笔交易行为均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按照上海P2P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该等《借款合同》需进行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不能以“债权清单”替代《借款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开展投资理财活动。

结合以上几点,建议从业机构三个要点:

第一,全面梳理平台相关协议文本,完善“授权条款”。

第二,针对自动投标或智能投标业务,完善相关规则条文及合同签署工作。

第三,对未明确授权或者没有将每笔交易具体到合同等违规业务及时整改或者清零。

本文标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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