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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

更新时间:2024-11-07 15:40 作者: 大通嘉汇 阅读量:1805 信息来源:分公司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
分公司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会要求确认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单独设立账簿,凭证,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关键词:

  分公司虽然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会要求确认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那什么是独立核算?什么是非独立核算?

分公司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单独设立账簿、凭证,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不单独设立账簿、凭证,而是将经营活动的财务资料定期上报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进行汇总核算。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单独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由总公司汇总计算,按分配比例计算分配后各总分机构就地预交;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按分配比例计算分配后各总分机构就地预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青岛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交企业所得税时的税率通按25%计算。

本文标题:分公司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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