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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措施

更新时间:2021-07-15 14:33 作者: 大通嘉汇 阅读量:2144 信息来源: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措施,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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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1〕2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20〕10号)文件精神,增强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出如下措施。

一、指导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区内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工作指引,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

二、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培训会、推介会、一对一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制定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个性化解决方案;依托园区、产业联盟等组织提供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集中解决方案;逐步搭建政府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平台,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与司法等领域的应用。

三、扩大劳务派遣员工使用范围。区内企业可以根据用工需求,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进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区内企业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企业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可以约定在研发任务结束后将相关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四、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区内企业申请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区内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区内已经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请;区内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期限已满,需要在相同岗位重新申请。

五、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推动“易北京APP”不断丰富功能应用,注重线上线下融合,为区内企业提供绩效评估、劳动关系管理、薪酬福利管理、高级人才寻访等专业服务。

六、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与企联、工商联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和服务,帮助新注册企业提高用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用工风险。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就非标准就业形式下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定额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力度,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提升对初创企业和灵活用工企业的服务水平,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推荐匹配、用人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推行北京社保跨省转移接续业务通过网上平台办理。

八、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符合本市职称评审条件的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相关专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本市职称评审,其本人在灵活就业期间的科研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鼓励区内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试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开发新职业评价标准规范。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在工时管理、职工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加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切实提高就业质量。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纳入全市征信系统进行管理。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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