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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开换发票的期限

更新时间:2021-07-14 12:02 作者: 楠哥 阅读量:1954 信息来源:​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开换发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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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与结束后,需要补开换开发票的都有时间限制,本文会着重讲解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开换发票的期限,有几项规定,分为不同的期限,在这里大家注意不要弄混,下面请继续看大通嘉汇知乎的解说吧.

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开换发票的期限

1、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2、由于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原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3、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需要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证明资料

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开换发票的期限

允许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以上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以及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时,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6项证明资料,其中第1项至第3项为同时必备资料.

除了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开换发票的期限,也有结束前的,结束前的话就正常的补开换开发票,有关换开补开取得其他凭证的情形以及要求大家也可以看看.学习完之后还想继续学的朋友,欢迎登入大通嘉汇知乎的官网,我们持续更新中.

本文标题:​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开换发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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