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是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形成的凭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证明其业务真实性、还原货物流的重要资料,备案单证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时不需要提供,但必须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调查评估、函调时会进行调阅,企业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将会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所以企业应重视对备案单证的管理,将其作为企业出口退税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5条第8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8条第4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实操中,有的税务机关完全按照总局2012年第24号的规定要求企业备案,有的则有着自己的要求,要求企业准备的资料更详细。下方是某地税务机关对单证备案的要求,这个是今年小编看到要求最完整的一个,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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