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亏损次年赢利怎样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的文件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55号)的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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