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原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财税[2009]61号文件废止了该文件有关营业税的部分,也就是营业税只要是从事医疗服务就可以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1、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是否享受财产补贴.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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