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3]13号),我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用人单位2015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以及是否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等因素,核定其在2016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2016年2月起执行新的缴费费率。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经〔2013〕13号),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2015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费率、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是否通过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等因素,我局核定了2016年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情况公示7天。新的支付率将从2016年2月开始实施。
用人单位对市社会保险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到所辖社保经办部门工伤窗口提请复核,经我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复核,确有异议的,予以调整。经审查,用人单位对市社会保险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查询网站:https://gs.szsi.gov.cn/gsflWeb/operation/outQueryFee.jsp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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