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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那些坑之不良影响

更新时间:2021-12-14 20:16 作者: zhihu65 阅读量:1831 信息来源:商标注册的那些坑之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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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目前实践中判断不良影响的争议焦点塞舌尔公司注册 深圳瑞成主要集中在该条款所保护的利益、商标固有含义的确定、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商标的知名度、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几个方面。申请商标前应当提前知晓,提高商标申请的成功率!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不利影响判断焦点是注册塞舌尔公司深圳瑞诚,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该条款所保护的利益、商标内在含义的确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类别、商标的知名度、当事人的主观故意等方面。申请商标前要提前了解,提高商标申请的成功率!

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件不构成其他不良影响。

所谓“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元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利影响条款不应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乔丹”商标行政诉讼案[1]中确认,“相关商标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不宜认定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因为《商标法》已另行规定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

商标内在含义的确定

2021年,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8.6条规定,“根据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或字典、工具书等官方文件,或人们在宗教领域的共同认知, 如果能够认定争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或者负面影响,则可以认定其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而且,在实践中,对于含义多样的标志,如果其含义之一属于上述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仍应当认定该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在“黄成”[2]商标行政诉讼案中,深圳高院认为,虽然“黄成”具有“护城河”的含义,此外,根据《道教辞典》的记载以及豫园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黄成”作为道教神的历史悠久,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案中,使用“城隍”作为商标产生了不良影响。

商标本身是一个中性词,但在某些商品类别中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

在实践中,有些商标本身并没有负面甚至正面的含义,但当作为商标使用时,仍可能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在“国人福”商标行政诉讼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人福”在汉语中通常是“国人福”和“国人福”的意思。在“杀鼠剂、害虫控制剂”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很可能引起公众的反感或负面联想,产生不良影响。

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在《goingdown商标行政诉讼案》[4]中认为,“GoingDown”的直译有“倒下、下沉”的意思,但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具体情况下具有不文明的含义。为引导中国公众树立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停止以踢球迎合“三俗”,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传承主流文化意识和价值观中的引导作用,发挥商标传播价值的功能,经确认商标诉讼具有不良影响。

商标知名度对不利影响判断的影响

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时,对是否考虑商标受欢迎程度有不同的看法。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黄成”商标行政诉讼案中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即使争议商标使用后享有较高声誉,甚至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应损害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和确定性。”

在“阴阳师”商标行政诉讼案[5]中,深圳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纠纷中“阴阳师”的基本含义是指一种奉行阴阳道家、绘制符号和符咒的日本巫师。然而,商标诉讼在游戏相关商品或服务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商标诉讼“尹”与原告开发的游戏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同时,考虑到相关公众具有较高的歧视性,商标诉讼不会对“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与游戏有一定关联的指定产品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然而,它在漫画和其他商品中并没有获得很高的知名度。同时,动画片的受众整体上趋于年轻化,歧视性差。因此判定争议商标对漫画等商品有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商标的不良影响不应因其使用而消除。虽然有些商标在长期使用后可能会有第二层含义,但第二层含义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其第一层含义的消失。对于具有多重含义的标志,只要其中一个属于其他不良影响,仍应认为该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其次,《商标法》第十条本身就是禁止条款。如果使用能够消除商标本身的不良影响,其实就是变相鼓励使用,从而获得合法性。

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故意

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审理指引》第8.6条规定,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其他不良影响”的参考因素。

不利影响不适用于当事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而无意使用的情形。这种情况规范的是应用行为,而不良影响主要规范的是使用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对于这种行为,在新的申请阶段,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可以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和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以撤销。

对于申请注册商标时回避球迎合“三俗”的主观意图,由于商标既能起到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又能向消费者传达品牌的文化价值,这样的主观意图会对不利影响的认定产生较大影响。在“MLGB”商标行政诉讼案[6]中,法院认为,申请人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具有明显的媚俗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从而认定“MLGB”具有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法院将严格控制《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的不良影响的认定,并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认定。申请人在申请时要注意避免,减少被拒绝的风险。

[1](2021)最高法行27号

[2](2021)高航终字第485号

[3](2012)知行字第14号

[4](2021)京航中1512号

[5](2021)京73线初9215号

[6](2021)京航中137号

本文标题:商标注册的那些坑之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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