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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这些涉税风险一定要提前知道!
更新时间:2021-12-16 22:23
作者: zhihu85
阅读量:2137
信息来源: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这些涉税风险一定要提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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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与个人股东之间经常发生资金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自由借贷涉及哪些税种?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分析:1。企业向个人无偿发放的涉税贷款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借给个人的,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企业将其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总统令、修订后的第23号总统令)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3.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向个人股东无偿出借资金,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要求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职工个人的,符合财税〔2008〕83号文要求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个人投资者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 即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投资,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偿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或其他财产,无论所有权人是否无偿向企业交付财产。 (二)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等财产,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偿还的。 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个人无偿贷款涉税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上述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包括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提供服务。所以个人无偿借给企业不涉及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销售视同销售,个人无偿向企业贷款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降低了个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附加税的,应当依法缴纳附加税并加计利息。 如果个人股东向其关联企业无偿出借资金,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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