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
更新时间:2021-12-18 02:27
作者: zhihu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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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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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一般餐饮单位)检验类别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记分一、许可管理1实际经营地址、主要经营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经营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要求立即整改或上报的。 2.信息公开。食品经营许可证、定量等级、监督检查记录表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 13未按要求通过开窗、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或设置探视窗等方式展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的。 1.系统管理。对员工健康、食品安全自检、进货查验记录、过程控制、投诉处理等没有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检记录未按要求落实,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餐饮单位未制作自检报告备案。 15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未制定或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1 4。人员管理6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经监督抽查食品安全管理员未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或专业知识培训。 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或患有妨碍食品安全的疾病。28员工不穿干净的工作服,手不干净,加工食品时不保持个人卫生。 19名员工未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5.环境卫生10营业场所卫生未保持清洁:地板、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清洁,排水沟不畅通,废弃物不能及时清理;距污染源距离未达到规定距离的;食品加工区有厕所;活的家畜和家禽被圈养或宰杀。 6.原材料控制。未按要求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检验证书,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购物凭证。 22 .原料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 食品原料储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食品原料未按照外包装上标明的条件和食品安全要求储存的;(2)远离地面的未分类储存的食品原料;(三)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及时清洗的;(四)储存的散装食品未标注信息的;(5)食品原料应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储存和运输。 14食品加工用水不符合国家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备水源未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接触食品成品的水未经净水设施处理或不能直接用于饮用水。 15.有下列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严重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超过保质期、变质、酸败、霉变、虫蛀、不洁、混入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值的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3)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价。 56 .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15例除外)。1七。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加工过程中的食品污染:(1)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在储存和保管过程中未相互分离;(2)盛放成品的餐饮容器直接放在地上;(3)食品原料清洗、餐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器具清洗池(容器)未单独专用;(四)其他污染食品及其加工生产过程的情形。 28成品食品的储存温度和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 29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0 .食品样品应由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餐饮单位留存。 特种或者专用作业场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 (一)未配备符合许可标准要求的特种或者专用作业场所和专用设施的;(2)加工生产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污染成品食品安全的情形。 8.场所和设施22用于清洁、加工、储存、展示、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通风、排烟、照明等的设施或场所。不符合实际经营许可需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冷库和热库设施的数量或大小不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存在蟑螂、老鼠等有害生物。 13 .盛装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设备未明确标识或单独使用的。 14.食品加工区未配备足够数量的能正常运行的洗手设施(包括洗手、烘手设施);特种室、特种作业区入口处未设置可以正常使用的洗手消毒设施(包括洗手、烘手、消毒设施)。 25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工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且未保持清洁的。 9.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饮具、容器使用前未按要求清洗、消毒、清洗的;购买、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经营资质、取得消毒证明的。 10.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27人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与食品运输过程相关的车辆、储存、包装或容器、标志、温度、时间、禁止配送品种、检验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11.在线订购。对未取得《网络经营》许可证,且未在经营行为主页面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信息的网上饲养;没有确保食品安全的送餐措施,或者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运输能力的企业送餐。 12.其他不符合控烟要求的:(1)未张贴警示标志;(二)未及时在非吸烟区制止吸烟者的。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对食品安全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严重情形之一的: (一)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食品,或者以再生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及其制品;(三)未按照规定实施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产品;而其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药品、亚硝酸盐、不允许的河豚品种等。). 附件1-2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记分检查表(小餐饮)检验类别序号违法违规记分一、许可证管理1实际经营地址、主要经营业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明显超过50㎡)、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 52 .未设置小型餐饮许可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2.信息宣传3。食品经营许可证、定量等级和监督检查记录表等信息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 14未按要求通过开窗、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或设置探视窗等方式展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的。 1.系统管理。尚未制定或实施食品安全自检制度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4.人事管理。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或者经监督抽查未通过专业知识培训的。 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时不穿清洁工作服、不戴帽子,不保持个人卫生。 5.环境卫生。经营场所卫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营场所未保持清洁卫生,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等食品加工场所有明显污垢脱落,排水沟不畅通,地面积水;(2)“三防”(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全,存在蟑螂、昆虫、鼠类等孳生现象;(3)没有带盖的垃圾存放容器,垃圾不能及时清理,厨余垃圾未按要求处理。 6.原材料控制9对采购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索取证明和票证,不依法查验进货,不留存每次采购的凭证;连锁总部统一采购的,各门店未提供企业总部食品供应商资质证明、食品资质证明等材料、收货清单。 20原材料存在下列不符合项之一:(1)原材料外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二)未按照外包装上标明的条件和食品安全要求储存的;(三)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4)食品原料应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一起;(五)用水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1有下列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严重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酸败、霉变、虫蛀、不洁、混入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值的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3)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价。 7.在加工过程中,发现食品储存过程中存在污染:(1)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开存放,相应的工具或容器能清晰区分;(2)用于盛放方便食品、饮料用具的容器直接放置在地上,未采取食品安全保护措施的;(3)食品原料清洗、餐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器具清洗池(容器)未单独专用;(四)其他污染食品及其加工生产过程的情形。 23储存成品食品的温度和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 24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8.设施和设备15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工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16.食品加工区未按要求设置相应数量的洗手设施(包括洗手和干手物品)。 9.餐具消毒17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清洗餐具、饮具,购买、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未按规定查验经营资质,取得消毒证明和供应票据的。 X.网络经营18 .网络饲养未取得“网络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行为主页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信息;没有确保食品安全的送餐措施,或者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运输能力的企业送餐。 11.其他不符合控烟要求的:(1)未张贴警示标志;(二)未及时在非吸烟区戒烟的。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对食品安全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严重情形之一的: (一)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食品,或者以再生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及其制品;(三)未按照规定实施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产品;而其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药品、亚硝酸盐、不允许的河豚品种等。). 附件1-3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学校食堂)检查类别序号违法行为记分一、许可证管理1实际经营地址、主要经营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经营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要求立即整改或上报的。 2.信息公开。营业场所或公共信息平台不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定量等级、监督检查记录表、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制备人员操作规范、食品进货来源等信息。 13未按要求通过开窗、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或设置探视窗等方式展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的。 1.系统管理。未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培训、进货查验记录、过程控制要求、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餐饮具和饮具的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集中用餐岗位的责任、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护制度、投诉处理等。,没有建立处理和建议教师、学生和家长食品安全投诉的渠道。 15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未制定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16自检制度执行不符合要求:(1)食品安全自检制度未建立;(2)未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并记录;(3)自检报告未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4.人事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配备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或者经监督抽查未通过专业知识培训的。 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或患有妨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29名员工在加工操作食品时未穿干净工作服,在加工操作过程中直接进口食品前未按要求洗手消毒,未保持个人卫生。 10名员工未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5.环境卫生11营业场所卫生未保持清洁: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清洁,排水沟不畅通,废弃物未及时清理,与污染源距离未达到规定距离。食品加工区设有厕所,饲养或宰杀活畜禽。 6.原材料控制12未按要求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检验证书,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购物凭证。 53原料标识不符合要求214食品原料贮存不符合要求:食品原料未按照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和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原料未分类存放并远离地面,变质或者超过质量保证期的食品的食品原料未及时清洗,贮存的散装食品未标注信息。有毒有害物质与食品原料一起储存和运输。 15.食品加工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备水源未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接触食品成品的水未经净水设施处理或可直接用于生活饮用水。 16.有下列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严重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超过保质期、变质、酸败、霉变、虫蛀、不洁、混入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2)生产经营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含量超过东莞市东城公司注册食品安全标准限值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三)中小学校或者幼儿园食堂制作、销售冷鲜肉食品、生食、装饰糕点,或者加工、生产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4)购买、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5)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价。 57 .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16项不合格情况除外)。 7.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加工过程中的食品污染:(1)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在储存过程中未相互分离;(2)盛放成品的餐饮容器直接放在地上;(3)食品原料清洗、餐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器具清洗池(容器)未单独专用;(四)其他污染食品及其加工生产过程的情形。 29成品食品的储存温度和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 20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在专柜存放,有限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称重、不记录。 21份食品样品不符合规范要求。 特殊或专用经营场所存在以下问题:(1)未配备符合许可标准要求的特殊或专用经营场所和专用设施;(2)加工生产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污染成品食品安全的情形;(3)食品制备人员的操作规范未在显著位置公示。 23 .向教室等就餐场所配送餐饮期间,食品储存、运输、分餐等操作不符合要求。 8.场所和设施24家未能按照许可要求设置相应的加工经营场所,食品加工区未能按照原料入境、原料处理、加工生产、成品供应的顺序进行合理安排,未能有效防止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如确实无法单独设置设施,原料、成品、使用过的餐具不能分时段运输,成品未进行覆盖、无污染运输)。 15 .用于清洁、加工、储存、展示、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通风、排烟、照明等的设施。不符合实际需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冷库和热库设施的数量或大小不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存在蟑螂、老鼠等有害生物。 16 .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容器和工具,在形状、材质、颜色或标识上没有明确区分,不单独使用。 17.食品加工区没有足够的能够正常运行的洗手设施(包括洗手、烘手设施);特殊房间和特殊操作区域入口处未设置可正常使用的洗手消毒设施。 28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工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且未保持清洁的。 9.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饮具、容器使用前未按要求清洗、消毒、清洗的;购买、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经营资质、取得消毒证明的。 10.采购集中配餐或承包食堂30校外集体配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校外配餐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2)餐饮单位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未与餐饮单位签订餐饮合同(或协议);(三)餐饮单位信息未公示的;(4)学校未对餐饮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检查和必要的检验;(5)食品运输车辆、储存、包装或者容器、标志、温度、时间以及禁止配送品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1 .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未选定具备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且未依法签订合同、落实双方管理责任的;232餐厨垃圾未按照规定处置的;11.其他不符合控烟要求的:(1)未张贴警示标志的;(二)未及时制止非吸烟区吸烟者的;(三)未防止食堂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在食堂和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注:★有下列情形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对食品安全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严重情形之一的: (一)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食品,或者以再生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及其制品;(三)未按照规定实施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产品;而其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药品、亚硝酸盐、不允许的河豚品种等。). 附件1-4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连锁餐饮总部)检查类别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记分一、许可证管理1实际经营地址、主要经营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 2.信息公开。食品经营许可证、定量等级和监督检查记录表等信息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 3.机构管理。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管理流程和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场所、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和维护制度、进货检验和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废油处理和投诉处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4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未制定或者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25.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检制度,未依法对总部及下属餐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风险检查、评价、控制或书面记录,未按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4.人事管理。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或者经监督抽查未通过专业知识培训的。 5.原材料控制。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未建立:供应商信息、产品采购信息、门店信息未详细记录,包括供应商许可证、检验证书、地址、联系方式、交付食品品种等。 未使用一式两份或更多的分发清单应分别由总部和商店保存。 门店仍不能及时查询和获取相关证明文件或凭证的复印件。 6.场所和设施8食品储存、实验室场所和工具、容器、设施等。不符合许可审查标准,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29 .符合要求并适合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的密闭专用运输车辆和专用密闭运输容器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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