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49条2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商标。该条所规定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即大家俗称的“撤三”。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申请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如果商标不使用,那么企业的商标即使有在高的价值,留下企业的手里也是没有任何用处的,还不如交给使用商标的企业呢,因此,企业的商标必须要及时的使用,这样才能够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
还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种:假如被撤三的商标所有人联系方式与地点发生了变更导致他收不到撤三通知,那么他即便是一个正在使用中的商标也会被撤销掉。
第二种:例如某企业在收到撤三后需要答辩,企业坚持认为不需要,因为他认为自己的商标一直在使用,并坚持不答辩,最后的结果是他的商标无效了。这种让人无语凝噎的情况不是不存在的。
随着我国商标系统的进一步改革与深化,对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可以说是越来越严格,这样就催生出更加热闹的商标交易市场。商标制度,无论是异议制度、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无效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等,都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而规定的,大家必须要学会尊重与运用好这些制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商标撤三中,企业只需拿出使用证据,商标就能够被维护,但如果企业都没有使用商标,那就拿不出证据了,企业的商标自然也就会被撤销掉,这样一来,企业不就是白申请商标了?
本文标题:商标撤三原来是因为这个原因?(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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