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报销医药费是否缴纳个所税
如果企业职工未缴纳医疗保险,报销的医药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员工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低,员工个人负担重,给员工生活造成困难,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已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给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因此,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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