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已离厂是否需要做销售收入处理
商品已离厂是否需要做销售收入处理需要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上的收入确认条件.在新收入准则下,如果按照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经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 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满足上述条件,正常情况下就可以在商品发出、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了.
但是根据新准则的精神,对于合同的签订,企业应具备职业判断意识,识别合同实质,对于合同规定的义务、交易价格、附加条款(如销售退回条款、质保条款、售后回购条款)等有特殊规定的,应该根据业务实质做收入确认.
发出商品的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商品发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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