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销售需要垫付货款吗
进口产品销售需要垫付货款吗?一般来说这是企业之间的自主协商行为.目前,国际贸易中有3种常用的结算方式:
1、汇款(Remittance):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付款人(进口商)通过银行采用某种支付工具将货款交付给收款人(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出口商通过本地银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方式.
3、信用证(L/C, Letter of Credit):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开出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代购进口货物垫付货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代理进口货物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受托方代购货物垫付货款,不符合代购货物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受托方应缴纳增值税.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看了上文对进口产品销售需要垫付货款吗的解读,大家是不是已经清楚了呢?对外贸易过程中相关税法规定、结算方式及制度规定很多,如果大家对相关贸易方式结算方式的处理有不清楚的,欢迎向我们的咨询,我们的专家老师在线一对一服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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