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扣除三险一金怎么填报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当纳税人全年收入-全年免税收入-全年减除费用-全年专项扣除-全年专项附加扣除-全年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0时,纳税人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其中,
减除费用:
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基本减除费用,俗称"起征点",是对全员适用的,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后,税法设置的最为基础的生计扣除(定额)标准.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额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专项扣除:
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具体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
是指在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之上,综合考虑个人负担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是对基本减除费用的一种差异化补充扣除.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三险一金专项扣除标准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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