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报废车辆如何开票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手车的一般范围
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自然有一定的特殊管理措施.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2号)规定,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因此,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依照规定不得再次进入流通和运行,也就不属于二手车范畴.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旧物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不同的纳税主体在不同情况下的增值税税率各不相同,另外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并不属于二手车销售行为,无需对二手车的转让行为缴纳增值税,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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